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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买房 七个案例教遂宁人离婚时这样分房!

发布时间: 2017-09-01 03:51:27

来源: 遂宁楼市

分类: 其他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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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下信息来源“遂宁楼市”,由楼盘网于2017-09-01 03:51:27整理提供】

在遂宁买房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辈子最大的支出,而婚姻则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,近几年国内离婚率快速增长,遂宁的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也会面对“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”的问题。所以小编特意为大家搜集以下七个案例,教你如何婚后分房!

案例一:婚后购房,一方父母出资,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

遂宁杨小姐起诉要求与冯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。冯先生同意离婚,但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,房屋是自己的。

经审理查明,涉诉房屋虽系双方婚后购买,但系冯先生与其父亲和其姐姐共同出资,结合银行交款凭证、冯父与冯姐姐的陈述及登记在冯先生单方名下之情形,法院认定涉诉房屋为冯先生单独所有。

婚后购房,一方父母出资的,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,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,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的规定,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,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,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,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。共同还贷的部分,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。如果是部分首付款,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的规定,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

案例二:婚后购房,一方父母出资,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

遂宁的吴先生与李女士2009年结婚,李女士父母在2012年出资购置一套住房供小两口居住,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婿吴先生的名下。2014年9月,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。

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第22条的规定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本案中,李女士的父母在女儿女婿登记结婚之后购买涉案房屋,其出资意图在于保障女儿女婿的家庭稳定,是对吴先生和李女士双方的赠与行为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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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网络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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